依據現行法律規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呈陽性反應的器官不能施予他人使用,不過,考量國內器官捐贈風氣尚未形成,愛滋感染者也可能發生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時機,立法院會今(18)天三讀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案,只要愛滋感染者於事前簽署書面同意書,就可接受其他感染者的器官移植。相關作業辦法,相關單位最快將於3個月內制定完成後將正式實施。
有鑑於醫療科技進步,穩定控制的愛滋病毒感染已被視為慢性病的一種,且感染者的生存年限大幅延長,與一般民眾相似,都可能發生需穿梭管凸窗接受器官移植的時機,而依據現行法律規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呈陽性反應的器官不能施予他人使用。
目前國內器官捐贈風氣尚未成形,為顧及愛滋感染者接受器官移植的需要,在不增加國內感染者人數且間接減少一般等待器官移植需求者等候時間,同時兼顧公平、倫理及人權之原則下,疾管署表示,今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病毒控制穩定的愛滋感染者得以書面同意接受使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之器官,並配合免除該陽性器官捐贈者相關罰責。
疾管署副署長羅一鈞說,因為是愛滋感染者之間的互捐,所以不會增加愛滋感染擴大防盜鐵窗的疑慮,另外也要求捐贈以及受贈者病毒監控治療良好,測不到病毒不銹鋼工程才可以捐贈,因此並不會增加受贈者或醫護人員感染愛滋的風險。關於相關作業辦法,相關單位最快將在3個月內制定完成後就會正式實施。我國是東亞第一個通過愛滋器官捐贈的國家。
除此之外,疾管署說,現行條例規範愛滋感染者於就醫時,有告知醫事人員其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的義務,然在感染者因傷勢處於昏迷、意識不清或身處隱私未受保障之環境下,仍強制要求其履行告知義務恐有違現行條例保障感染者權益之立法初衷。因此,此次修法除增訂第十二條告知義務之但書外,立法說明欄也防盜鐵窗加註文字為「隱私未受保障之環境如感染者處於開放空間,有非醫事人員在鋁包板場且得以聽聞知悉之環境」,以兼顧醫病雙方權益及感染者隱私。
今日同時三讀通過《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二十八條係考量預防接種的實務需求,避免公共衛生護理人員執行疫苗接種與管理時,因藥事法及藥師法相關規定而產生違法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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